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96號再審原告 彭永臺 再審被告 邱文彬 邱文忠 陳玉香 邱昌民 邱文敏 邱文禎 邱文福 陳源濯 陳源勛 陳源祜 陳美君 彭雲鑫 邱雲清 彭雲宏 彭梅蘭 邱春蘭 湯彭秀蘭 邱月榮 徐彭銀妹 彭楊杞妹 彭永城 彭永均 彭淑美 彭慶水 彭文銘 林彭坤妹 吳祐民 吳崑銓 彭增治 彭曼茹 栢彭戌英 謝彭勤英 彭秋英 王燕玉 翁瑞宏 翁平允 翁世真 翁慧雲 翁錦雲 謝昀真 翁彥琪 翁彥瑜 翁文正 熊自忠 熊荊台 熊荊苗 傅逢春 傅達偉 傅貴美 傅雪禎 傅瑞桃 傅黃欽妹 傅達志 傅達鑛 傅惠姮 傅逢霖 傅松成 余傅木蓮 傅秋蓮 劉傅月蓮 彭詩涵 劉炳元 劉林甘妹 劉格榮 劉家榮 劉唐榮 劉峻榏 劉文成 劉文富 劉文絖 劉文智 彭錦原 彭錦文 彭秋菊 彭秋香 彭園媛 彭錦來 彭秀榮 彭秀貞 彭秀滿 彭秀蓮 陳英二 彭賢漢 彭賢清 彭賢忠 彭賢良 羅勲本 羅勲添 羅勲德 羅菊妹 羅菊雲 羅菊英 彭劉玉嬌 彭金水 彭金寶 彭金圓 彭梅蘭 馮彭鳳英 彭月美 彭春桃 黃棓松 黃薇蓉 黃怡玲 黃瀞儀 彭李金英 彭建憶 彭松憶 彭葳葳 彭國財 彭敏浩 胡彭美蓉 鄒彭龍妹 徐彭菊妹 傅祥桂 張傅秋蘭 彭金輝 彭嘉玲 彭春雄 彭德榮 黃美容 彭俊彰 彭俊揚 劉子誠 劉允 劉碧芬 劉玟妤 彭子芩 彭森財 彭金來 彭天明 彭天壽 彭治雄 彭森水 彭森榮 彭錦海 彭國章 彭增雄 彭德源 彭國媛 彭志仲 彭炤偉 彭炤鈞 彭豐昌 彭為彬 彭文發 彭炳輝 温清郎 温芳萍 温怡媚 温智錩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一、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 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 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則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故關於訴 訟標的之價額,在提起再審之訴時縱有增漲,仍應以前訴訟 程序起訴時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117號判例要 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再審原告對本院108年 度苗簡字第632號確定判決提請再審之利益計算,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41,963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50元。二、被告全體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均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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