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96號
MLDV,111,補,796,2022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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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96號
再審原告 彭永臺
再審被告 邱文彬
文忠
陳玉香
邱昌民
邱文敏
邱文禎
邱文福
陳源
陳源
陳源祜
陳美君

彭雲鑫

邱雲

彭雲宏

彭梅蘭
邱春蘭
湯彭秀蘭
邱月榮

彭銀妹
彭楊杞妹
彭永城
彭永均
彭淑美
彭慶水
彭文銘

彭坤妹

吳祐民
吳崑銓
彭增治
彭曼

栢彭戌英
謝彭勤英

彭秋英

王燕玉
翁瑞
翁平允

翁世真


翁慧雲

翁錦雲

謝昀真
翁彥
翁彥
翁文
熊自忠

熊荊台

熊荊苗
傅逢春
達偉
傅貴美
雪禎
傅瑞桃
傅黃欽妹
達志
傅達鑛
傅惠

逢霖

傅松
木蓮
秋蓮
劉傅月

彭詩涵

劉炳元
劉林甘妹
劉格榮
劉家榮
唐榮

劉峻榏
劉文成
劉文富
劉文絖

劉文智
彭錦
錦文
彭秋菊
彭秋香
彭園媛
彭錦
彭秀榮

彭秀貞
秀滿
彭秀蓮
陳英
彭賢漢

彭賢清
彭賢忠
彭賢良
羅勲本
羅勲添
羅勲德
羅菊妹
羅菊雲
羅菊英
彭劉玉嬌
彭金水
彭金寶
彭金圓
彭梅蘭
彭鳳英
彭月美
彭春桃
黃棓松
黃薇蓉
黃怡玲
黃瀞儀
彭李金英
彭建
彭松憶
彭葳葳

國財
彭敏浩
胡彭美蓉
鄒彭龍妹
徐彭菊妹
傅祥
傅秋蘭
彭金輝
彭嘉玲
彭春雄

彭德榮
黃美容
彭俊
彭俊
劉子誠
劉允

劉碧
劉玟妤
彭子芩
彭森財
彭金來
彭天明
彭天壽
彭治雄

彭森水
彭森榮
彭錦
彭國章
彭增雄
彭德源
彭國媛
彭志仲
彭炤偉
彭炤鈞
彭豐昌
彭為彬


彭文發
彭炳輝
温清郎
温芳萍
温怡媚
温智錩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
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
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則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故關於訴
訟標的之價額,在提起再審之訴時縱有增漲,仍應以前訴訟
程序起訴時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117號判例要
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再審原告對本院108年
度苗簡字第632號確定判決提請再審之利益計算,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41,963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50元。
二、被告全體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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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