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05號
MLDV,111,補,705,2022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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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05號
原 告 劉珮芳

劉玲芳

劉郁芳
劉庭芳

劉郁秀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甘眞綝律師
羅偉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素丹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被告何素丹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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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