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93號
MLDV,111,補,693,2022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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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9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康元熙之被繼承人康天來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
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
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
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苗栗縣○○
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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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