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35號
原 告 陳塗城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漢南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胡漢南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告坤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邱美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映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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