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終止信託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32號
MLDV,111,補,632,2022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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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3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江素嬌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終止信託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代
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
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
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代位終止被告與訴外人吳東
昇間之信託契約,並聲明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
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吳東昇所有,乃係本於代位權為主
張,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斷,經核定如
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95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0,40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萬2,880元,尚應補繳7,524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附表:
編號 請求移轉之標的 (苗栗縣苗栗市勝利段) 公告現值 (元/㎡) 面積(㎡)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3039-7 地號土地 1萬8,400元 83 全部 152萬7,200元 2 3039-11地號土地 1萬8,400元 6 全部 11萬0,400元 3 2183建號建物(建物門牌:苗栗縣○○市○○里00鄰○○0○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為31萬9,400元 全部 31萬9,400元 合 計 195萬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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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