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15號
MLDV,111,補,615,2022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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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1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送達代收人 許俞屏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進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4,1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謝進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
正其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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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