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54號
MLDV,111,補,554,2022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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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54號
原 告 汪淑芳


被 告 汪振澤

汪振昌
汪振豐
汪文洲

陳美慧
陳美智

陳惠津

陳明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將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
之土地變價分割,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
同)4,569,8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4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翰章
附表:
編號 分 割 標 的 (苗栗縣通霄鎮南華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 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371地號土地 1,999.24 3,800元 1/6 1,266,185元 2 372地號土地 1,735.69 3,800元 1/6 1,099,270元 3 384-1地號土地 2,233.55 3,900元 1/6 1,451,808元 4 385地號土地 812.72 4,600元 1/12 311,543元 5 387地號土地 340.29 3,800元 1/12 107,759元 6 391地號土地 162.43 3,800元 1/6 102,872元 7 392地號土地 363.88 3,800元 1/6 230,457元 4,569,8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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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