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08號
MLDV,111,補,508,2022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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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徐誌成

連玉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雨青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13萬8,478元【計算式:275萬6,458元+198萬8,791元+1
39萬3,229元=613萬8,4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映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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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