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1年度,410號
MLDV,111,苗小,410,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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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苗小字第41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馮鏈輝
被 告 吳金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209元,及其中新臺幣26,265元,自民國97年12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自97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付新臺幣600元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映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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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