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1年度,403號
MLDV,111,苗小,403,2022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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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苗小字第40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許琮貿
邱偉峰
被 告 王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民國111 年6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852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79,16 3元自民國111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利息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前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至民國111年2月15日為止,被告已累計本金79163、違約金689元,合計79, 852元消費款未付,有華南銀行信用卡墊款本金、利息、費用明細表、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在卷為憑,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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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