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張正權
相 對 人 張芷翎
關 係 人 張雪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相對人張芷翎(民國00年0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二、選定聲請人張正權(民國00年0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張芷翎之監護人。三、指定關係人張雪麗(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四、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正權(下稱張正權)為相對人張 芷翎(下稱張芷翎)之弟,張芷翎於民國78年11月28日因病致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無法處理自己事務,張正權 請求由其擔任張芷翎之監護人,並指定相對人之姊即關係人 張雪麗(下稱張雪麗)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二、對於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的心智缺陷原因,導致沒有表達能 力或理解能力的人,他的四親等內之親屬可以向法院聲請對 他做監護宣告,法院會依他的最佳利益為他選任監護人及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協助他處理事務(民法第1110條、第1 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法官會與精神科醫師一同鑑定 判斷他是否有受監護宣告的必要(家事事件法第167條)。三、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一)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二)親屬同意書:張芷翎最近親屬均同意選定張正權為張芷翎之 監護人,並指定張雪麗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三)梓榮醫療社團法人弘大醫院111年3月18日梓弘字第11103180 1號函、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幼安教養院111年5月3日幼安字 第1110186號函覆之訪視報告。
(四)大千醫療社團法人南勢醫院簡易精神鑑定報告。四、經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可認為張芷翎的精神狀態已達監 護宣告程度,依法准予對張芷翎為監護宣告,並選任張正權
為張芷翎之監護人,張雪麗為張芷翎的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
(一)精神科醫師何仁琦鑑定張芷翎精神狀態,結果顯示張芷翎因 智能障礙,致無法辨識家人,語言會談能力、理解能力、思 考力、判斷力及現實感均明顯缺損,符合監護宣告要件。(二)從訪視報告可認定選任張正權擔任張芷翎之監護人及選任張 雪麗擔任會同開具張芷翎財產清冊之人,符合張芷翎之最佳 利益。
五、張芷翎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張芷翎財產清冊之人,兩人要在 監護開始後2個月內,查明張芷翎有哪些財產,並做成財產 清冊後,陳報法院,在陳報財產清冊之前,監護人對於受監 護人的財產,只能做管理上的必要行為,不可隨意處分。( 民法第1113條準用1099條及1099條之1)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