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1年度,3號
MLDV,111,消債聲,3,2022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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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溫永良
代 理 人 張家萍律師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志鴻
債 權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許鉦漳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溫永良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 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 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1年 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 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聲請復權,依首揭規定,自屬 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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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