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1年度,31號
MLDV,111,司家聲,31,202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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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劉如玲




相 對 人 劉靖威


何鳳珍

劉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劉靖威何鳳珍劉曄嬪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柒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規定。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09年度家 繼訴字第24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1/4,並於民國111 年5月24日確定。經調卷審查後,第一審訴訟費用為新臺幣 (下同)111,790元,業經聲請人預納,雖聲請人主張其支 出渣打銀行查詢費用100元,惟上開費用不屬訴訟程序進行 中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並非訴訟費用,應 不予列入計算,核先敘明。是依首揭法條規定,相對人應負 擔之訴訟費用額各為「計算式:111,790元×1/4=27,948元( 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 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面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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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