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41號
MLDV,111,司催,41,2022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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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林巧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次 按聲請人之聲請,如有不合程式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為補 正者,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不應逕以裁定駁回。不依限 補正或其欠缺不能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 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第2點亦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股票1 張(股票號碼:101ND3394-9、股數:1000股,下稱系爭股 票)為公示催告,固據其提出股票掛失申請書、有價證券遺 失報備證明書等件為證,惟該股票掛失申請書僅為聲請人自 行填寫之資料,並未經系爭股票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簽認,尚無法釋明聲請人即為系爭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經 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1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系爭 股票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所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 本,惟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 清單在卷可憑。是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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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