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803號
MLDV,111,司促,3803,2022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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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80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莊彥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0,191元,及按下列
方式計付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其中847元,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㈡其中6,240元,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㈢其中1,899元,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㈣其中25,443元,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㈤其中25,762元,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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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