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75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源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4,116元,及其中24,618元自
民國111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源寶於民國92年06月09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
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民
國111年05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84,116
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
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
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
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
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