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原 告 黃陳蟬媚
陳嬋娟
陳妙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歐沛芸
林冠廷律師
被 告 陳敬譯
訴訟代理人 蔡怡亭律師
被 告 陳敬師
陳敬道
陳妶姝
鄭嘉云
鄭嘉珮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繼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此由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 自明。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