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繼承登記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5年度,1號
PHDV,105,重家訴,1,2017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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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原   告 黃陳蟬媚
      陳嬋娟 
      陳妙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歐沛芸 
      林冠廷律師
被   告 陳敬譯 
訴訟代理人 蔡怡亭律師
被   告 陳敬師 
      陳敬道 
      陳妶姝 
      鄭嘉云 
      鄭嘉珮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繼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此由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 自明。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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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