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663號
債 權 人 松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阿濱
債 務 人 泓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6,013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債權人陳報其僅對泓豈
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原債務人弘喬有限公司部分則
不聲請核發,爰更正債務人暨請求事項如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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