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31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許榮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以每
月為1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許榮龍於民國(以下同)110年6月28日
,向聲請人訂定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乙份(證1),約
定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
式、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詳如約定書等(證1)所載。(二)
債務人已違約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及
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1.845%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自111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以
每月為一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整,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依約定書條款之約定,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即應償還,迭經催討均無效果,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為法便。釋明文件:證1:
信用貸款契約書。證2: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