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48號
債 權 人 周紋如
兼 上 一人
代 理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姚木川
債 務 人 白欣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紋如給付新臺幣(下同)31,650元,及
其中27,645元自民國111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1,382元
,及自民國110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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