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徐俊夫
相 對 人 徐賴德華
關 係 人 徐貴桃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徐賴德華(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徐俊夫(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三、指定徐貴桃(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徐俊夫為相對人徐賴德華之配偶,相 對人於民國86年7月14日起,因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 或受意思表示,無法處理自己事務,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等 規定,聲請人請求由其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相對人 之女即關係人徐貴桃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二、對於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的心智缺陷原因,導致沒有表達能 力或理解能力的人,他的四親等內之親屬可以向法院聲請對 他做監護宣告,法院會依他的最佳利益為他選任監護人及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協助他處理事務(民法第1110條、第1 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法院與精神科醫師會鑑定判斷 他是否有受監護宣告的必要(家事事件法第167條)。三、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之女徐貴桃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
(一)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
(二)親屬同意書:相對人最近親屬均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 ,並指定關係人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四)苗栗縣政府111年3月16日府社老字第1110049933號函檢附 訪視調查表,可認定選任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指 定關係人擔任會同開具相對人財產清冊之人,符合相對人
之最佳利益。
(五)大千醫療社團法人南勢醫院簡易精神鑑定報告:相對人因 罹患失智症多年後,逐漸出現嚴重認知功能障礙,無法理 解回答名字及辨識家人,語言會談能力受損,會談能力差 ,定向感差、判斷力差、自理差,無法配合指定動作,需 他人餵食,目前在家安置。相對人之辨別行為是非及依辨 別而為行為之能力差,已達無法妥善處理自己事務之程度 ,符合監護宣告條件。
四、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相對人財產清冊之人,兩人要在 監護開始後2個月內,查明相對人有哪些財產,並做成財產 清冊後,陳報法院,在陳報財產清冊之前,監護人對於受監 護人的財產,只能做管理上的必要行為,不可隨意處分。( 民法第1113條準用1099條及1099條之1)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輔助人之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許慈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