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0年度,167號
MLDV,110,監宣,167,202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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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劉采庭


相 對 人 劉家煙

關 係 人 羅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劉家煙(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劉采庭(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劉家煙之監護人。三、指定羅素珍(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劉采庭為相對人劉家煙之長女, 相對人因血管性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 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有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診斷證 明書可證,聲請人請求由其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相 對人之配偶即關係人羅素珍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二、對於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的心智缺陷原因,導致沒有表達能 力或理解能力的人,他的四親等內之親屬可以向法院聲請對 他做監護宣告,法院會依他的最佳利益為他選任監護人及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協助他處理事務(民法第1110條、第1 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法官會與精神科醫師一同鑑定 判斷他是否有受監護宣告的必要(家事事件法第167條)。三、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之配偶羅素珍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
(一)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
(二)親屬同意書:相對人最近親屬均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 並指定關係人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四)本院111年1月26日公務電話紀錄。(五)聲請人之111年2月11日陳報狀。  (六)本院監宣輔宣訊問筆錄。  




(七)依卷內相關訪視報告,可認定選任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 人及指定關係人擔任會同開具相對人財產清冊之人,符合相 對人之最佳利益。
(八)大千醫療社團法人南勢醫院簡易精神鑑定報告書:相對人因 罹患失智症多年逐漸退化,出現嚴重認知功能障礙,語言會 談能力受損會談能力差,對名字沒有反應,相對人意識呈清 醒狀態,但理解問話內容及回答能力差,相對人與他人互動 差,理解能力差,思考力、判斷力、現實感皆明顯缺損,相 對人之「辨別行為是非」及「依辨別而為行為」之能力差, 已達無法妥善處理自己事務之程度,符合監護宣告條件。四、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相對人財產清冊之人,兩人要在 監護開始後2個月內,查明相對人有哪些財產,並做成財產 清冊後,陳報法院,在陳報財產清冊之前,監護人對於受監 護人的財產,只能做管理上的必要行為,不可隨意處分。( 民法第1113條準用1099條及1099條之1)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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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