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國字第2號 原 告 黎馨蘭 訴訟代理人 連煌輝 被 告 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林智明 訴訟代理人 陳韋翰 江正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碩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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