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48號
MLDM,111,附民,148,202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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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4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華信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温文聰
被 告 陳家豪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易字第191號加重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 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 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家豪被訴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 月24日第一審辯論終結,定於同年6月21日下午4時許宣判乙 節,有審判筆錄在卷可稽。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 栗區營業處於同年6月6日始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戳日期時間可日期時 間。是原告於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又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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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