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1年度,9號
MLDM,111,重附民,9,2022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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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邱梨蘭

張峻銘

張予馨


古玉嬋
陳月雀
詹美

呂仁德

邱麗花
林國棟
林培甄

林芮萓

鄭蒼宏
張美雲

劉麟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
被 告 李王淑珍


李忠雄

李典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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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