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45號
MLDM,111,訴,45,20220608,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凃乃方

生前住○○市○○區○○路○段000巷00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5213號、第75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 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凃乃方業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查。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均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