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住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簡字,111年度,395號
MLDM,111,苗簡,395,202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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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苗簡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良


陳志成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25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建良、陳志成共同犯侵入建築物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 行「館」字予以刪除、第4至5行「嗣經警據報當場逮捕而查 獲上情。」補充為「嗣經警據報到場,於同日13時28分許在 上開圖書大樓2樓辦公室沙發上發現陳建良,復於同日13時3 0分許見陳志成從上開圖書大樓後方走出,遂以現行犯逮捕 陳建良、陳志成,而查悉上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法院於審酌被告是否適用累犯規定而加重其刑時,訴訟程序 上應先由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前階段事實以及應加重其 刑之後階段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法院才需 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而作為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倘 檢察官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時,可認檢察官並不認為 被告構成累犯或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 防之必要,審理事實之法院自不能遽行論以累犯、加重其刑 ,否則即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 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檢察官未於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中就被告陳志成構成累犯之事實主張並指出證明方法, 揆諸上開說明,可認檢察官並不認為被告陳志成有加重其刑 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之必要,本院自無從遽行 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惟被告陳志成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仍 經本院列為科刑審酌事由(詳後述),是被告陳志成罪責尚 無評價不足之虞。
三、爰以被告陳建良、陳志成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陳建良 於警詢時自陳業商、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大學畢 業之教育程度(見偵卷第32頁反面);被告陳志成於警詢時



自陳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五專肄業之教育 程度(見偵卷第34頁反面);被告陳志成於本案犯行前5年 內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及執行完 畢之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2 人犯罪後於偵查中均坦承犯行之態度,另參以被告2人侵入 他人建築物之時間久暫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應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廖倪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518號
  被   告 陳建良 
        陳志成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建良、陳志成明知不得擅自進入劉紹文管領之亞太技術學 院圖書館大樓(位於苗栗縣○○市○○路000號,下稱系爭 大樓),竟共同基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聯絡,於民 國110年3月7日上午10時許,擅自侵入系爭大樓。嗣經警據 報當場逮捕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劉紹文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建良、陳志成於警詢及偵查中坦 承不諱,核與證人范張素琪劉紹文於警詢之證述大致相符 ,並有照片5張在卷可參,應認被告等人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等犯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建良、陳志成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 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被告陳建良、陳志成就上揭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廖 倪 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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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