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501號
MLDM,111,聲,501,2022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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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蔣何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蔣何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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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