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華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華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量刑及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 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然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 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 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 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 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 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 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 當然;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 ,曾經定其執行刑(下稱原定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 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 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 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 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 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定意 旨參照)。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件檢察官聲請
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符合前揭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竊盜罪、犯罪時間間 隔、責任非難程度、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合併刑 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及法律規定之定執行刑外部及內部界 限,兼衡附表編號1至4所處之刑,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 第830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確定、附表編號5至20所處之刑,前經本院以 110年度苗簡字第977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受刑人雖經本 院通知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惟受刑人逾期仍未表示 意見,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判決案號 判決確定日期(民國) 曾定應執行刑 備註 1 竊盜罪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7月20日 本院109年度苗簡字第971號 109年11月30日 前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10日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769號 2 竊盜罪 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7月29日 本院109年度苗簡字第956號 110年2月8日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41號 3 竊盜罪 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7月3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4 竊盜罪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10月13日 本院110年度苗簡字第379號 110年8月9日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112號 5 竊盜罪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7月9日 本院110年度苗簡字第977號 111年4月11日 前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238號 6 竊盜罪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7月1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7 竊盜罪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7月2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8 竊盜罪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7月1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9 竊盜罪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7月1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竊盜罪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7月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11 竊盜罪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7月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12 竊盜罪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7月1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13 竊盜罪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7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14 竊盜罪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7月2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15 竊盜罪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7月2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16 竊盜罪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7月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17 竊盜罪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7月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18 竊盜罪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7月1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19 竊盜罪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7月2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20 竊盜罪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8月1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