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65號
HLDV,111,補,165,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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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5號
原 告 王盈
訴訟代理人 紀岳良律師
被 告 胥愛璽
被 告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欣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育胤律師
複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
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722,6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06,424元,扣除前繳費用5,000元,尚應補繳101,424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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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