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58號
HLDV,111,補,158,2022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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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8號
原 告 許晋瑞 住花蓮縣○○鄉○○路○段00○00號 上列原
告與被告楊仁惠等2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各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幣(
下同)272,046元,另請求被告應各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000
,000元,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依上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2,544,0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6,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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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