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54號
HLDV,111,補,154,2022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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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茂生等人間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
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
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
起訴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間就花蓮縣○○市○○段000○000地號土
地所設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被告李淑靜應塗銷該
等抵押權設定登記。依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元,低於土地公告現值(1,542,500元),
核該擔保債權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
,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二、至原告主張上開土地核定拍賣底價為992,000元,然該價額
為減價後第三次拍賣最低價額(最初核定價額為1,240,000
元),難認為實際交易之價額,礙難憑採,附此敘明。
三、原告應按被告人數補正起訴狀繕本(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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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