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51號
HLDV,111,補,151,20220621,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 告 詹雪偵 住○○市○鎮區○○路00號 上列
原告與被告「第一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間給付金錢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補正具體明確且特定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事實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民 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特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 式(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意旨)。次按原告 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就金額部分記載「未知」,未據表明特 定具體之金額;事實及理由記載「為管理費用支付合理、自 宅被入侵而受損」,亦無從得知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如請求損害賠償,應表明具體金額,並應陳明 原因事實暨提出相關證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 示事項,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裁定如主文。
三、另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 原告提出相關書狀,應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含證物)以送 達被告,附此敘明。
四、此外,如就社區大樓管理費用有所爭議,並請原告確認被告 是否為「第一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是,並應補正 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