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46號
HLDV,111,補,146,2022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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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邱紹發
訴訟代理人 許嚴中律師
被 告 邱博州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黃佩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
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花蓮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上
之地上物拆除(占用面積約400平方公尺),並將土地返還原告
。依占用土地面積、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560,000元(計算式:400平方公尺×1,400元/
平方公尺=5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
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5,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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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