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41號
HLDV,111,補,141,2022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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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1號
原 告 花蓮縣花蓮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保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正忠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792,9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按被告人數補正起訴狀繕本(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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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