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特留分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13號
HLDV,111,家繼訴,13,202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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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
原 告 甲○○

乙○○

丙○○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建成間請求確認特留分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被繼承人戊○○遺產總
額5,543,920元,原告主張特留分總和為10分之4,則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核定為2,217,568元(計算式:5,543,920元×(1/10×4
)=2,217,5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78元,扣除原告前繳
之2,000元,原告應再補繳20,97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 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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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