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289號
HLDV,111,司繼,289,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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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衛生福利部東區老人之家

法定代理人 宋冀寧
代 理 人 張燕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宋色如之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宋色如為衛生福利部東區老人 之家公費院民,於106年7月20日亡故,遺留現金新臺幣86,2 18元,因宋君不具榮民身份,在台無法定繼承人以召開親屬 會議,為使其遺產妥善處置與辦理歸繳國庫,及保障繼承人 、債權人與受遺贈人之利益,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 聲請選任衛生福利部東區老人之家為被繼承人宋色如之遺產 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此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 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 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 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參照)。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固據提出花蓮縣低(中低)收入老人 公費安置申請表、內政部東區老人之家個案入家訪查及服務 計畫表、親屬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國軍退除役官 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處函、遺產清冊及被繼承人郵 政存簿儲金簿等件為證。惟查,被繼承人宋色如於繼承開始 時,尚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宋美玲仍生存且 未為繼承權之拋棄,此有聲請人所提卷附之戶籍資料及本院 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參,故雖宋美玲嗣後於107年7月9日 死亡,仍為被繼承人之適法繼承人。從而,被繼承人宋色如 既有繼承人宋美玲,即不符合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揆諸 首揭說明,聲請人遽為聲請選任其遺產管理人,於法自有未



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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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