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號
上 訴 人 東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呂麗薇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保証責任澎湖縣第一信用合
作社間因105年度建字第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於民國106年7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
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
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宏榮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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