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7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鄧俊杰即鄧建治之繼承人
烏茂.耿恩吉即鄧建治之繼承人
鄧凱霆
顏惠英
一、債務人鄧俊杰(即鄧建治之繼承人)、烏茂.耿恩吉(即鄧建治
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鄧建治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
人鄧凱霆、顏惠英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51,306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2677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306元 鄧俊杰即鄧建治之繼承人、 烏茂.耿恩吉即鄧建治之繼承人、 鄧凱霆、 顏惠英 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3月22日止 按年息1.9%計收利息 001 新臺幣51,306元 鄧俊杰即鄧建治之繼承人、 烏茂.耿恩吉即鄧建治之繼承人、 鄧凱霆、 顏惠英 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15%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306元 鄧俊杰即鄧建治之繼承人、 烏茂.耿恩吉即鄧建治之繼承人、 鄧凱霆、 顏惠英 自民國111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