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08號
HLDV,110,訴,208,2022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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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08號原 告 張淑燕
訴訟代理人 柏仙妮律師
複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解除委任)
被 告 王心怡
李䓵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孫裕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111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 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 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第1項聲明請求被告甲○○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1,113,085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第3項聲明請求 被告甲○○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9年12月4日在花蓮縣花 蓮市地政事務所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 為被告甲○○所有。嗣於本院審理時減縮第1項聲明為請求被 告甲○○應給付原告948,306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第3項聲明更正為 被告丁○○應將附表二所示之土地,於109年12月4日以贈與為 登記原因向花蓮縣花蓮市地政事務所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甲○○所有(卷第373頁),核原 告前開就請求金額之變更,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 餘則僅屬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揆諸前揭規定,於法 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87年間與訴外人即原告之長子丙 ○○結婚,因無職業缺錢,故自94年起分別向原告借貸如附表 一所示金錢(下稱系爭匯款),允諾等待日後伊有工作後將 返還系爭匯款。詎知被告甲○○後有外遇,而與丙○○離婚,並 將其名下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無償贈與方式過戶予被告丁○○



,並於109年12月4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被告丁○○所有, 此等脫產行為,致有害原告借款債權,規避對原告所應負擔 之借款債務,致被告甲○○陷於顯無可供執行財產之狀態。被 告甲○○所為顯已減少責任財產,而影響其清償債務之能力, 原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甲○○返還借款,並 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甲○○、丁○ ○間之上開贈與、物權移轉等行為,並塗銷移轉登記以回復 原狀。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948,306元,並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 告甲○○、丁○○間就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於109年12月4日所 為贈與行為及於109年12月4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 應予撤銷;㈢被告丁○○應將附表二所示之土地,於109年12月 4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向花蓮縣花蓮市地政事務所辦理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甲○○所有;㈣願供 擔保請准就第1項聲明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所主張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以起訴時間110年7月26日回算,於95年7月26日之前之相關各筆金額,已逾越15年之請求權時效。再者,被告所提之附表一所示金額,衡情一般之借貸關係,通常有約定借出之金額,並簽立借貸契約書,或約定清償之利息或清償日期,然本件系爭匯款,則無定期、亦無定額,且長期並未有清償之催告,迄今已逾16年之久,足見本件兩造之間並非借貸關係,其請求應無理由。 ㈡再者,被告甲○○為原告之媳婦,兩人感情因「婆媳關係」之 故長期不睦,另於87年丙○○與被告甲○○結婚之後,因丙○○收 入有限,經濟狀況欠佳,而家庭經濟負擔沉重,並因育有兩 名未成年女兒,生活經濟負擔較大,故丙○○向原告說明上情 ,原告基於母親疼惜兒子之親情,自行匯款予丙○○,應屬於 贈與關係。縱然認定丙○○與原告之間有借貸之約定,該借貸 契約亦應存於原告與丙○○之間,而因丙○○個人信用不佳,對 外負有欠款及債務,因而擔心其帳戶存款遭查封,而告知被 告甲○○,以被告甲○○之帳戶作為原告匯款資助丙○○之匯款帳 號。被告甲○○雖因該帳號收受原告之部分匯款,但於收受匯 款之後,除因共同維繫家庭之開銷而支用之外,亦將該等款 項提供給丙○○使用。
㈢就撤銷「贈與」,並回復所有權登記部分,原告僅泛稱:「 被告因涉嫌外遇,進行脫產,將名下財產無償贈與給被告之 女兒丁○○,損害原告之債權」,依照民法244條第一項之規 定,請求將「贈與」撤銷,並回復所有權登記,然並無具體 之證據。
㈣綜上,原告所主張之系爭匯款係丙○○自行向原告請託,作為 其個人調度借用之生活零用錢,並非被告甲○○向原告之借款 ,契約關係應存在於母子二人之間,並非被告甲○○與原告之 借貸關係。退步言之,縱使丙○○因向其母親商借之款項,其 中部分有作為被告甲○○與丙○○之家庭開銷之用,但該部分款 項均為丙○○向原告因母子關係而借用取得。縱使被告甲○○因



丙○○支付家庭開銷,被告甲○○得以減輕負擔或獲得利益,亦 非屬不當得利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之聲明。三、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原告主張有系爭匯款等情,業據提出台北富邦銀行各 類存款歷史對帳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 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4日儲字第110095254 1號函及函附資料等在卷可查(第306至331頁、第381至394 頁)。此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可信為真。惟就原告主張系爭 匯款為與被告甲○○間之消費借貸等事實,為被告所否認,並 以該匯款為原告與被告之前配偶即丙○○間之贈與或消費借貸 等語為置辯,並以對話紀錄、王文通匯款紀錄、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股)公司放款結清證明書、借據、每月收入與開銷 等資料在卷可查(卷第201至265頁),是本件爭點厥為:系 爭匯款之性質為何?原告與被告甲○○間就系爭匯款是否成立 消費借貸契約?原告主張撤銷詐害債權有無理由?分述如下 :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未定 期限者,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但其借貸期限逾一年 者,應於每年終支付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 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 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 還。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7條、第478條定有明文。次按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而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 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 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 交付,方可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 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 ,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 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16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原告主張與被告 甲○○間存有消費借貸關係,自應就兩造間有借貸意思表示合 致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否則即應受不利之判決。 ㈢經查,原告就系爭匯款為成立於原告與被告甲○○間之消費借 貸主張,提出證人乙○○、己○○、丙○○為證: 1.證人即原告之子乙○○證述:「(原告訴代:你是否曾經有匯 款給被告甲○○?)有。(原告訴代:何時匯款、金額大概多



少?)大概從96年3月到97年5月,總金額約18萬多。(原告 訴代:你本人為何要匯款給被告甲○○?)我母親有一筆錢在 我這邊,被告甲○○向我母親借房子貸款的錢,請我匯款給被 告甲○○。(原告訴代:你的意思是原告要求你匯款給被告甲 ○○?)是。(原告訴代:你是否有親自聽聞被告甲○○向原告 借款這件事情?)有。他當時先買房子有貸款還不出來,跟 我母親借貸,錢由我再轉給他。(原告訴代:大概是幾年的 時候,你有聽聞這件事情?)真正的日期我也不太記得,他 剛買房子的時候,應該94、95年左右。(原告訴代:你是否 親自聽到他們二人之間的對話?)對,我們三方都知道,我 在現場。(法官:請再將事情完整講一次,包含時間、地點 、有何人在場?)我前大嫂那時新買了一間房子,可能貸款 壓力周轉不過來,跟我母親開口要還貸款的錢,請我母親借 給他,因為我母親有一筆錢在我這裡,請我轉匯給他。我有 在場聽到,我們三人都知道。(法官:當場你聽到是借錢、 匯錢,還是給?)是借錢,然後我母親請我轉匯給他。(法 官:這筆錢是起訴狀內證一的編號幾?)總金額是18萬多, 總共有13筆,從我的戶頭匯到被告的戶頭。(法官:在哪裡 講這件事情?)應該是在我們家,南港的早餐店等語。」, 證人乙○○雖證述見聞被告甲○○向原告借錢清償房貸等事實, 核與前揭匯款內容相符,惟依匯款資料可知,匯款期間長達 1年2月,次數多達13次,證人乙○○所見聞之借款究為何次, 如何約定借貸期間、金額、利息等細節均有未明,似尚難僅 以聽聞原告與被告甲○○間曾對話有借貸之字眼,即足以認定 雙方間之金錢流向為消費借貸關係。
 2.證人即原告之妹己○○證述:「(原告訴代:你是否有見過被 告甲○○?)有。(原告訴代:是什麼原因、在什麼場合見面 ?)因為我與我的哥哥、姊姊年齡差距比較大,我是老么, 我跟外甥、外甥女感情都很好,所以鬧到他們堅持要談離婚 的時候,因為我跟他們感情比較深,他們請我出來當和事佬 ,丙○○跟我姊姊帶著我去甲○○的娘家跟他勸說一下,可他態 度很堅決,最後他說他就是要離,我就問他說「你是外面有 人嗎?你非離不可,這麼堅決就對了?」,他說「對」,那 時我姊姊就出來說「你之前跟我借的錢呢?你說房子不屬於 丙○○的,你之前跟我借的錢呢?」,他就說「那不過才幾十 萬,還給你就算了,沒看這些(台語)」。(原告訴代:是 否記得在什麼時間去、地點在何處?)我只知道在甲○○娘家 ,因為花蓮我不熟,是丙○○跟我姊姊帶我去找甲○○,因為他 不回家,我們大家等不到他。(原告訴代:你們一同前往的 人有哪些人?)丙○○、戊○○、我。(法官:談這件事情的時



間點在何時?)在109年的11月。(法官:你為了這件事情 特地來花蓮?)對,我從台北來。(法官:當場有哪些人? )我不認識他娘家的人,他娘家好多人,我這邊有我、丙○○ 、我姊姊戊○○,我們三個。(法官:當場你們講話的音量大 家都聽得到嗎?)他用吼的。(法官:當時有談到債務的問 題,是否如此?)對。(法官:這個話是誰起頭的?)原本 是我跟他說你非離不可嗎,你們真的要辦離婚的話就財產切 一切,然後他本來是說財產一人一半,後來又後悔,我姊姊 就說那你之前跟我借的那些錢呢?他就說才幾十萬而已,就 還給你。(法官:你姊姊當時有沒有說當時你跟我借了多少 錢嗎?)我姊姊沒有講多少錢,只有問他說「你跟我借的錢 呢?」他自己也回說「幾十萬而已嘛。」。之後這個話題沒 有繼續下去等語。」,證人己○○雖證述見聞被告甲○○曾自承 願返還幾10萬之借款,惟就該消費借貸之金額、期間、利息 之內容均未見討論,且見聞時,雙方係就是否離婚等事進行 磋商,被告甲○○所謂願返還10幾萬是否係出於清償借貸關係 之意思,亦非屬無疑,且後續未就返還細節繼續討論,是難 僅以見聞被告甲○○願返還10幾萬,就推論出雙方有消費借貸 關係。
 3.證人丙○○證述:「(原告訴代:你是否有因為債務的問題而 無法使用金融帳戶的情況?)沒有,我帳戶目前都是正常使 用。(原告訴代:為何你曾經請公司直接將薪資匯到被告甲 ○○的帳戶內?)後來買房子之後,因為轉帳的問題,錢轉入 我的戶頭再轉入他的戶頭會很麻煩,所以後來請我老闆把我 的薪資直接轉給我的前妻,從他的帳戶直接扣款繳房貸跟SI M 卡那些,會省下蠻多手續費。(原告訴代:請鈞院提示被 證七對話紀錄(法官提示本院卷409頁),這是由被告提出 你們的對話紀錄,為何你會跟你女兒說「我是信用不良者, 所以我沒有戶頭?」)我在跟小朋友開玩笑,因為我不想增 加他們的負擔。(原告訴代:是否知道原告戊○○有匯款給甲 ○○的事情?)之前不知道,後來才知道,是因為吵離婚,我 媽媽說出來我才知道這些事情。(原告訴代:本案的事情, 被告有主張原告戊○○匯款給她的原因是要資助你個人作為家 庭跟生活費用,此事是否屬實?)不可能,因為這東西如果 我真的需要幫忙應由我去開口,或是她直接匯到我的帳戶。 (原告訴代:你是否有跟原告戊○○、己○○曾經一起前往被告 位於北濱的家中?)有。(原告訴代:請問當時在過程中是 否有親自聽聞被告承認有向原告借款的事實?)有,她當時 很大聲講說了不起就還你幾十萬元。(原告訴代:為何她突 然會講到這句話?)因為我媽媽跟她說不希望我們離婚,她



幫助她這麼多,她好像有點生氣,反正那一天吵得蠻激烈的 ,到最後她就說我大不了就還你幾十萬元。(被告訴代:請 庭上提示被證八對話紀錄(提示本院卷411 頁),這是你母 親跟你女兒的對話紀錄,你女兒有說「你自己把你兒子的銀 行搞到信用不良,只能用媽媽的銀行帳戶」,你是否了解你 女兒在說哪件事情?) 這是結婚之前,我那時候剛滿20歲 ,我父親用我的名字開了一個戶頭,因為軋票的問題,所以 信用不良,這是很久之前的事情了。(被告訴代:你這信用 不良的情況持續到何時?)這我不清楚,票據法好像是10年 。(被告訴代:你女兒提到「只能用媽媽的銀行帳戶」?) 這我不清楚。(被告訴代:你女兒還有提到「爸爸出車禍, 撞壞別人大理石」,這是指什麼事情?) 那是我剛從台北 要搬回來花蓮的時候,我車上載了很多家具跟衣服,那時在 蘇花公路上有出車禍。(被告訴代:當時是否有造成別人的 損害而需要賠償?) 那個都已經清楚了。(被告訴代:這 些賠償的錢是由誰替你支付或協助?)我們那時候結婚的金 子什麼的,身上有一些可以變賣的都變賣掉去支付掉。(被 告訴代:剛才有提到你薪轉的戶頭是使用你前妻的戶頭,期 間是什麼期間?)我在海洋公園上班,從99年開始。(被告 訴代:你的意思是指你從開始在海洋公園上班,一直以來都 轉帳到太太的戶頭? 對,因為房貸的關係。(被告訴代: 你們家族開支平常由誰來負責處理?)我所有收入都全交給 我老婆,開支花費主導都是我前妻。(被告訴代:你母親曾 經提供金援給你及你太太,你是否了解?) 她們私底下這 些轉帳我是完全不了解,可是我搬回來花蓮後,就算我生活 上有困難,因為我每個月都會回去台北一兩趟,就是帶小朋 友回去,小朋友那時還很小,我爸爸媽媽開店,所以他們比 較沒有空,我都帶小朋友跟我老婆回去,這當下如果真的有 生活上開銷支出比較緊的時候,我會去開口,是由我開口, 而非由我老婆開口。(被告訴代:你開口後,你父母會用何 種方式?)我都是在家裡,我都是當面開口,他可以幫我多 少,就是1萬、2 萬元這樣子。(法官:你方稱匯到甲○○的 帳戶是要繳房貸?) 對,因為房子是買甲○○的名字,從94 年開始。(法官:那時你媽媽是否有與你們住一起?)沒有 。(法官:你媽媽及乙○○匯款到被告的帳戶裡,你是否知道 ?) 我都不知情,是後來我們鬧離婚到不可開交時,他們 才跟我說。(法官:你媽媽當時如何跟你說的?)那時我有 問她為什麼你之前匯那麼多錢給她,我怎麼都不知道,我有 很生氣問她為何要隱瞞我,我媽媽說不希望我們每天為了錢 去吵鬧,變成她開口,她也不敢講,她開口,她就匯給她。



(法官:你媽媽是否有說為何要匯給甲○○?) 她是沒有講 。(法官:你也沒有問?)我是很生氣,她那時候講說她跟 她開口,跟她借,我說你為何要借她?她是用什麼名義?反 正她是說她開口,她身邊有一些剩錢,她也沒有問那麼多。 (法官:有無說什麼名義?)沒有。(法官:有講利息嗎? )自己人不可能講到利息。(法官:有無說何時還款?) 她是跟我說她答應她每個月還她5000元,一個月一個月這樣 慢慢還。這都是後來我問她,她才跟我講的。(法官:這是 你媽媽跟被告鬧得不愉快的時候,你媽媽才跟你說甲○○有說 一個月要還5000元?) 對。(法官:乙○○是你弟弟?) 對 。(法官:乙○○匯錢給甲○○,你是否知道?) 有,我們鬧 離婚後他有跟我講。那時候好像是由我媽媽這邊拿錢給他, 拜託他幫忙匯,因為有時候我媽媽不方便出門或是沒有空。 (法官:有無提到到底為何要借這些錢?) 他是沒有講。 (法官:你後來問了他們也都沒有講?) 他們的意思是說 ,出發點是希望我們不要每天為了錢而爭吵。(法官:後來 原告去找被告要錢的時候,被告才說每個月還款的事?) 沒有,她之前開口借的時候就講了。這是我後來鬧離婚時才 知道的,但詳細細節我不知道等語。」,從證人丙○○證述可 知,其於協議離婚前並不知悉原告與被告甲○○間有消費借貸 之金錢往來關係,依社會常情,長達5年期間(96.3.9-101. 6.9)之金錢給付,證人丙○○身為被告甲○○、原告之至親, 與雙方關係密切,若雙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實難信證人丙○○ 全所未知,且證人丙○○雖無債信不良之情形,且帳戶尚能正 常使用,核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郵局111年5月10日 花營字第1112900081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 生分行111年5月27日北富銀民生字第1110000023號、第一商 業銀行總行111年5月30日一總營集字第61147號函及函附內 容在卷可查(卷第445、455至457、459頁),惟亦自承因婚 後買房,為求轉帳省手續費,故薪資均匯由被告甲○○統一處 理,可知被告甲○○帳戶中金錢,可能係供全家生活或繳付房 貸所用,則原告系爭匯款除出於借貸外,似仍存有其他如被 告所辯之贈與或資助丙○○買房之可能。
4.綜上所述,依原告所舉之證人證述內容,僅能認定原告與被 告甲○○間有長期金錢流向,輔以證人丙○○與被告甲○○於110 年10月20日始經法院和解離婚,婚前丙○○帳戶雖能正常使用 ,惟薪水均匯由被告甲○○以支應家中開支,則原告所匯金錢 用以支付房貸使用,則該契約存於何人間,且性質究為消費 借貸亦或贈與,即有所未明;又若為消費借貸,何以未有期 間、利息給付及消償期之約定,並且離婚前均未見原告有追



討之舉動,而於談論離婚期間,始追討系爭匯款,故難僅以 談論離婚事宜時,被告甲○○因一時情緒性言語而推論出原告 與被告甲○○間存消費借貸關係;再者,原告與證人間均有親 屬關係,且均僅就主張內容片段見聞,尚不足以認定原告所 主張之事實。
㈣按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 ,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 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 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 不在此限。」經查,原告並不能證明伊對被告甲○○有如附表 一所示之借款債權,已如上述,原告聲請撤銷如附表二所示 不動產之贈與行為、所有權移轉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以回復原狀,於法不合,非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就其對被告甲○○有借款債權之事實舉證不足 ,其請求撤銷土地間之贈與、所有權移轉行為,並請求塗銷 移轉登記,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附表一:(卷第381頁)
原告託乙○○(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匯入被告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下稱前開帳戶) 原告(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匯入被告前開帳戶 原告匯入或以現金存入被告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編號 日期 金額(元) 編號 日期 金額(元) 編號 日期 金額(元) 1 96.03.09 $25,017 1 99.03.27 $20,017 1 94.10.11 $450,000 2 96.05.08 $13,017 2 99.07.31 $30,017 2 94.11.15 $25,000 3 96.06.11 $13,017 3 99.08.02 $30,017 3 97.09.22 $10,000 4 96.10.04 $3,017 4 99.08.12 $30,017 4 100.12.23 $50,000 5 96.11.12 $15,017 5 100.05.09 $20,017 5 101.06.19 $100,000 6 96.11.21 $10,017 7 96.11.27 $15,017 8 96.11.28 $5,017 9 96.12.13 $15,017 10 97.01.10 $13,017 11 97.02.05 $13,017 12 97.03.10 $13,017 13 97.05.05 $30,017 小計(A) $183,221 小計(B) $130,085 小計(C) $635,000 總計(A+B+C) $948,306        
附表二:(卷第19頁) 
編號 權狀字號 標的 1 109花資建字第06587號 建號02383號建權狀仁愛街7號5樓 2 109花資土字第018701號 花蓮市○○段0000號土地面積168平方公尺55/1000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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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