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8號
原 告 蘇政雄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被 告 黃嘉琪即大鵬水電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闕言霖律師
複代理人 孫裕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11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兩造補正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財產等一切情狀,供本 院作為請求慰撫金之審酌;另被告陳稱未曾提撥勞工退休金 (卷第348頁)與原告所提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 並未相符(卷第115至117頁),且提撥期間、級距及金額( 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尚有未明,請兩造文到10日內表 示意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