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9號原 告 李阿素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律師被 告 林忠賢 訴訟代理人 李韋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2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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