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79號
HLDV,109,訴,179,2022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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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9號
原 告 李阿素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律師
被 告 林忠
訴訟代理人 李韋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2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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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