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贓物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8號
HLDM,111,附民,8,2022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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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公司花蓮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吳耀民
訴訟代理人 林柏良

被 告 莊順德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易字第330號贓物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部分:被告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莊順德被訴贓物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330號 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 之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高郁
法 官 林思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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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公司花蓮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