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柴少晨
選任辯護人 陳昭文律師
被 告 陳宏勳
選任辯護人 張瑋麟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姜沛恒
選任辯護人 邱一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372號至第377號、第413號、第418號、第430號、第540號至第
546號、第577號、第578號、111年度軍偵字第9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柴少晨、陳宏勳、姜沛恒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本 院於民國111年6月9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1年7月28日宣判 ,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1 年7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 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黃夢萱
法 官 蔡瑞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昱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