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自發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3,08
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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