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05號
TTDV,111,補,205,2022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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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文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9,88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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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