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00號
TTDV,111,補,200,20220614,2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0號
原 告 鍾丹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泰強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下述裁判費,逾期不補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東市○○路0段00號後方
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交付原告以及給付積欠原告
之租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查:原告請求遷讓房屋部分
,依其提出之系爭房屋111年臺東縣稅務局房屋稅繳款書影
本,系爭房屋課稅現值4,800元,爰以此金額為其訴訟標的
價額;原告請求積欠之租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萬元,
且與原告請求遷讓房屋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非同時存在,
自無主從關係,此部分請求尚非遷讓返還系爭不動產之附帶
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800元
(計算式:4,800元+3萬元=3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