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選任職序監理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家他字,111年度,16號
TTDV,111,家他,16,2022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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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他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蔡怡敏
蔡富

相 對 人 蔡金潤


關 係 人 莊雅仁臺北榮民總醫院臺東分院臨床心理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111年度家親聲字第8
號及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關係人為相對人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適用之法律:
(一)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程序能力,家事事件法第14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處理家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 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無程序能力人與其法定代 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無程序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不能行 使代理權,或行使代理權有困難。為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 利益認有必要,同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三)又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 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 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 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同法第16條第1項另定有明 文。
二、本件有為相對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
(一)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111年3月4日診斷證明書記載:相對人 於110年12月23日由臺東縣政府社會處緊急安置,精神狀態 尚可,意識清楚,有氣切造廔口未癒合,言語困難,因吞嚥 困難鼻餵管留置,排尿困難尿管留置,尚可簡單紙筆溝通表 達意見等語(見本院111家親聲第8審理卷第43頁;本院111 家親聲第9審理卷第51頁反面)。
(二)又臺東縣政府111年3月14日府社保字第1110038609號函所附 之個案摘要表記載:
 ⒈相對人因中風導致右側偏癱,生活自理功能不佳且無親屬可 照顧,於110年12月23日由臺東縣政府依職權安置於衛生福



利部臺東醫院附設護理之家迄今。
 ⒉相對人意識清楚,可點頭或搖頭回應問題,雖可手寫或打字 ,但速度緩慢且多為單字形式表示,例如回家、可以、好等 語(見本院111家親聲第8審理卷第46頁;本院111家親聲第9 審理卷第54頁)。
(三)參酌上開診斷證明書及個案摘要表,堪認相對人雖然得透過 動作或文字表達意見,惟其行動不便,目前經臺東縣政府安 置於臺東醫院附設護理之家,堪認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 必要。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及第16條第1項之規定, 並參酌關係人甲○○為臺北榮民總醫院臺東分院臨床心理師, 且為司法院冊列之程序監理人人選,亦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 程序監理人等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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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