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吳亮儀
相 對 人 林孜潔即林吉義之繼承人
林旻潔即林吉義之繼承人
林妙燕即林吉義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 助法第63條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審查表以為釋明,經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