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8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裕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玖佰貳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裕晴於民國110年03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3月30日起至民國117年03月3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1年06月22日止累計193,795元正未給付,其
中184,570元為本金;9,13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黃裕晴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2月11日起至民國116年12月1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1年06月22日止累計271,133元正未給付,其中
262,790元為本金;8,043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84,570元 111年6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無 無 2 262,790元 111年6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9.78%